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中“新开业纳税人”界定
- 来源:
- 日期: 2013-11-11
根据《关于明确<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>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》(国税函[2010]139号),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所称新开业纳税人,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。
责令一般纳税人
责令一般纳税人
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(不含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),进行责令认定。
1、以加工修理修配为主营的纳税人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50万
2、以货物销售为主营的纳税人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80万
3、应税服务为主营的纳税人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500万元
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系统产生《责令认定通知书》20个工作日内,将系统产生的《责令认定通知书》送达纳税人
纳税人应当在责令一般纳税人期始3个月内提交相关申请到所属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,未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》或《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》的,将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三十四条规定,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,不得抵扣进项税额,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。直至纳税人报送申请资料,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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